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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性纳妾的原因主要有二。一个原因是追求享受,“人之买妾,欲其侍奉之乐也”(《至正直记》卷1“婢妾之戒”)。官僚和富户往往广置侍妾,有的取其美貌。有的取其长于歌舞。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,这是他们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,同时也用以满足其荒淫生活的需要。另一原因是娶妻无子,为了生育儿女而有纳妾之举。上述姑苏(今江苏苏州)人沈古就是如此。又如,杭州张信,“娶同县陈氏无子,叶氏来,为之侧室”,得生一子(宋濂《故叶夫人墓碣铭》,《宋文宪公全集》卷25)。汴梁兰阳人扈铎,“蚤孤,育于伯父。及壮,事伯父如所生。伯父老无子,铎为买妾。岁馀,产一女”(《元史》卷197《孝友一扈铎传》)。还有一些人,因为家境贫困,无力支付聘妻的费用,便买妾来建立家庭。东阳(今浙江东阳)儒生吴中“家益贫,年过三十不能娶,有一妾,为生二子”(宋濂《吴子善墓铭》,《宋文宪公全集》卷42)。钱塘(今杭州)名士吾衍因贫困“年四十未娶”,友人“为买酒家孤女为妾”,组成家庭(《辍耕录》卷6“吾竹房先生”)。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的。

    妾与妻的地位有严格的区别,妻是家庭主妇,妾必须听从妻的管教、安排。权贵和一些豪富家庭的妾可以享受奢侈的生活,有的因年轻貌美得到主人的宠爱甚至凌驾在妻之上。但就多数家庭来说,妾要从事各种家务活动,在生活上也必须处处低妻(家庭主妇)一等。衢州(今浙江)祝应升说,他的母亲叶氏,“居先君之少房,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谨敕,有过无不及焉”。“每子妇进饮食。或一味之珍,必叩之曰:‘汪夫人已食乎’子妇应曰:‘然。’始敢下箸”(宋濂《祝母叶氏<阝乌>门阡表》,《宋文宪公全集》卷50)。祝应升这番话语意在表彰其母作为人妾的贤德,却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妻与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。上述杭州张信的妻陈氏,另有“侧室”叶氏。“性慈惠柔顺,事陈氏如事姑”。也就是说,妾与妻的关系如同儿媳与婆婆的关系,是不平等的。事实上,妾的地位与婢是相近的。各种记载中常以“婢妾”并提,这是因为妾的大多数和婢一样都是买来或用钱典雇的,其人身都是归主人支配的。元朝的法令:“殴伤妾者,减凡人二等。死者,以凡人论。若有罪而殴,邂逅致死者,不坐。殴妾折伤以上,各减妻罪二等。”至元四年(1267)东平路李定捉获犯奸妾陈丑儿,殴打致死,官府便以“有罪而殴邂逅致死”为由,判决李宝“不合治罪”(《元典章》卷42《刑部四诸杀一因奸杀人打死犯奸妾》)。可见妾连生命都没有保障。元朝曾颁布法令,娶妾亦要双方缔结婚书(见上引至元十年中书省令)。但这是为了确定妾的身份.并不是说明妾与妻相等。

    妻、妾矛盾是很普遍的。元末孔齐反对纳妾,其理由之一是:“或正室之妒忌,必致争喧,则家不治。苟正室之不妒,则妾自相倾危,适足为身家之重累,未见其可乐也。”(《至正直记》卷1“婢妾之戒”)妻妾争喧,主要有两种情况。一种是丈夫宠妾,妻子受气,因而导致家庭悲剧。“畏吾人伯不花与其妻忽刺真自昔同艰苦,生女已十岁,一朝为省宣使,乃娶忽都女观音奴为小妻,貌美赀丰,善迎合,至抑正妻。正妻不胜愤,不花掷刃以剚,弗毙。闭一室囚之,及其女,日少予食,欲俾饿死。婢引儿诉主母枉于官。录事挥使去,君(录事司典史陶煜——引者)曰:‘此婢去,三人必俱死。’于是叩头白宪府,使得伸理获全。伯不花虽遇赦释免,犹坐黜矣”(郑元祐《白云居士陶君墓碣》,《侨吴集》卷12)。更有甚者,“宦者罕失嬖妾杀其妻,糜其肉饲犬”,则是一个人性极端扭曲的例子(《元史》卷187《乌古孙良桢传》)。杂剧《风雨像生货郎旦》便以此为主题,剧中开解典库的李彦和娶妓`女张玉娥为妾,气死了妻子,家业荡尽(作者佚名,《元曲选》,1639—1655页)。另一种是妾遭妻子虐待。华亭戴君实,“其家巨富。妻王氏,妒悍无比。仅有一女,赘谢季初为婿。君实纳一妾于嘉兴外舍,得男。王闻之,早夜怒詈。君实不得已,遣其妾,取儿以归”。其儿亦夭亡(《辍耕录》卷27“戴氏绝嗣”)。乌程(今浙江)“富民张某之妻王无子,张阴纳一妾于外,生子未周岁,王诱之来,逐其妾而留其儿”。王氏将妾之子害死,造成家庭悲剧(黄潘《干公神道碑》,《金华先生文集》卷27)。“临洮富民无子,有妾方娠,妻妒而卖之”(苏天爵《韩公神道碑》,《滋溪文稿》卷12)。广平路“民有妇妒妾姬,而以妾妻奴者。夫死而族人欲有其家,讼不决,乃以子生月逆计母妻奴之时得实,其民遂有后

    摘自《文史知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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